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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江苏南京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二)
2013-08-19 06:41:2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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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考试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中笔试费用98/人,面试费用100/人。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笔试、面试的,费用概不退还。

4)本次招考笔试的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按规定的程序核减招考计划。

  6、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23日—27。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51200

三、笔试

1、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

考试范围参照《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考试大纲可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阅。

2、笔试时间为 928。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报考者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

四、资格复审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共同确定的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和体检人选。

资格复审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报考者须提供以下材料: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其他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资料、学历(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政审前必须提供,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留学归国人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有关安置、调配条件报考的考生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报考者须本人现场交验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现场交验材料时须带近期二寸正面证件照1张(须与网络报名传输的照片一致)。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体检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选。

通过资格复审取得体检资格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五、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者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或完成全部体能测评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六、面试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并于体能测评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七、考察(政审)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

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该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八、公示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发给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与原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九、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从事南京市公安局基层民警岗位,服从组织分配,并参加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并与南京市公安局签订不低于五年服务协议。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本公告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务员局、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02568788082(政策咨询)
   02583151200 (考务
咨询)
南京市公安局 (02584428234 84462780

监督举报电话:

市纠风办:(025577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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