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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非在职)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应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应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所报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视为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不作为从事法律工作计算。
法律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1年8月15日。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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