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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报考民族自治州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加分在笔试总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
加分时间为2011年9月6日至9日,在各市(州、地)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可下载打印统一格式的《加分申请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连同能证明本人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加分审查。逾期不提交加分证明材料的考生,视为放弃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公布前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加分审查结束后,各市(州、地)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前将加分人员汇总名单及《加分申请表》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笔试
笔试科目为《法律综合知识》和《申论》。
笔试时间:2011年9月17日。
9:00—11:30《法律综合知识》
14:00—16:30《申论》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参加笔试时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笔试成绩于10月中旬前在网上发布。
笔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进入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现场资格审查、面试及综合成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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