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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理学部分(三)
2011-01-08 16:58: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67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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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国家行为废除法律等。
15、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考点〕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示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最基本的法学范畴。在法律范围内讨论的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的特点表现为(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行为的实施,权利具有自主性。(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四)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就不能保障。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让和违反。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7、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分类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两类――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一般来说刑法以禁止性规范为主。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就是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肯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则。他强调国家对特定事务的直接干涉和调整。如“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只有在行为人没有做出选择时,才为他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婚姻法”第33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使,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委任和准用性规则,两者都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都需要引用其他法律条文,但是,准用性规则所参照的法律规则是实际存在的,立法机关只是为了避免立法的繁赘而没有在法律规范中加以重复规定,他的内容是已经存在并确定的。本题主要考察法律规则的划分和划分的标准问题。
18、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制度和结构体系。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立法体制的分类主要有a、中央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中央所有,地方政府不能立法;b、地方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地方所有,中央政府不能立法;c、集权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一定的限度下,地方适当行使中央授权的立法;(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权力有一个最终的归属;一部统一的宪法)d、分权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地方行使或由地方中央共同行使,有的事项以地方为主,有的事项以中央为主。(如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及联邦和州的法院体系)。中国的立法体制模式表现为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一元我国是统一的一体化的立法体制,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具体表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高于其它任何机关的立法权;两级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多类别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各自分成若干的层次和类别。
19、立法体制就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制度结构。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法的起源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法律是在有了私有制和经济强制后产生的。生产工具的改进(青铜、铁器),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物物交换的频繁出现。财产出现私有,贫富分化加剧。原始社会习惯已经不能执行其公共的分配职能,法律作为新的社会强制手段出现。(私有的确立是客观发展的进步,更经历了观念的重大变更。所以强制手段向着更高级别发展。)政治原因私有财产关系氏族内部出现了多种身份等级的划分,原有的血缘关系被压迫剥削关系所取代,社会集团不再由氏族组织来划分,只能依靠阶级利益来区别了,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也必须由新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规范来承担,这就是国家和法律。法律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同时产生的。
20、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对 错   简答题
(本题5分)参考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动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基本表现。法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叫法的规范作用,法对社会的作用叫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2)两者作用的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
Tags:法理学 责任编辑:w48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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