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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理学部分(一)
2011-01-08 16:58: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67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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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理学部分

 
名词解释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
(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参考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法的预测作用有助于人们预测风险,评估损益,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    答案解析:
1、法的预测作用;
  参考答案:公法和私是古罗马法学家首创的一种法律的分类方法。它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答案解析:
2、私法;
  判断题
(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立法程序的概念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法律的制定程序即是立法程序,是内涵相同的概念的不同的表达方式。
1、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后果的内涵和分类法律后果是指法律主体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中的规定所引发的后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2、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3、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与道德强制力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和由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2)表现形式。法一般以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道德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3)调整范围。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4)内容结构。法律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道德的内容一般比较概括和原则。(5)实施方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实施。一切社会规范都由强制性,都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压力,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律和道德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本质和法的决定因素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法律不仅是惟一的、而且是具有阶级性的。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进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在本质上具有物质根源(物质渊源)性和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5、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差异这一分类标准,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社会规范的角度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看,法具有社会作用。两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规范作用的手段实现社会作用的目的。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法的社会作用则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其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并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6、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对 错   参考答案:N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要素的构成法的要素就是构成法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原则、概念和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确切含义的界定性规定。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7、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对 错   参考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法律机构相对对立性之间的关系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依靠

Tags:法理学 责任编辑:w48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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