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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法理学部分(四)
2011-01-08 16:58: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67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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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答案解析:
1、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论述题
(本题9分)参考答案: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司法内涵主要包括1.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利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在宪政国家中,此权力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2.司法机关的专门性。依据世界通例,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3.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义。它特指,在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受到阻滞、侵害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权的运用过程。司法的理论也是以司法权的理论为展开的。司法具有以下五大特征第一,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司法活动非因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启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司法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法推进,司法者不得加快、简省程序、不得随意拖延和中断。第二、司法的中立性。体现在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行使主体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第三、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权力范围由法律界定;司法程序的运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第四、司法的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可以转授。第五、司法的终极性。司法权力具有终极性特征。司法的最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终极的力量,是国家最后的权力。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具有最权威的国家保障力。    答案解析:
1、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Tags:法理学 责任编辑:w48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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