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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解(试卷三)完美word版(八)
2010-07-22 10:06:48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9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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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很明显可以看出,A、D项正确。
90.【答案】 A.B.【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法典民诉仲裁法涉外266条
【考点】:: 涉外民事诉讼执行
【专家解析】 :法条再现型题目,主要考察法条的记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很明显可以看出,A、B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 【答案】:BD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民法试题 19.题
      【考点】:
 
92【答案】:C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民法试题 19.题
【考点】

 93.【答案】:D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民法试题 19.题
【考点】   
 
94.【答案】AB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经法条讲义 考点1
【考点】:公司企业法中诸种企业形态的设立主体要求
【专家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故A选项正确当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B选项正确当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其中规定了中外合资者中主要的差别就在于中国的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合资者,而外国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资者。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D选项中只有二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95.【答案】:B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经法条讲义 考点1
【考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专家解析】::《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A选项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参股于其他有限公司,但却不能再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公司故B对,C错,B选项当选。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故D选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目的正确答案为B。
96.【答案】B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经法条讲义 考点1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
【专家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按照三大本的观点,此处并未禁止采用“公司”名称,故A选项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故投资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权利,当然其身份也可继承,故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D选项错误。

97.【答案】A.D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民诉法答案37题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专家解析】:本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有争议。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追索赡养费为必要共同诉讼。
事实上,理论界一般认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是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发生。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应承担其老人的赡养费,不存在共同诉讼的问题。如果两个以上的子女,老人只对其中一个子或女追索赡养费,也不存在共同诉讼的问题。即使老人对两个以上的子女都提起了诉讼,也是同一类的诉讼标的,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因此就本题而言,正确答案只能选A、B。
98 【答案】ABCD     【预测对照】:法条串讲阶段 法典民诉仲裁法 民诉94
【考点】:地域管辖
【专家解析】:如果按照司法部给定的97题的答案,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则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意见,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均当选。可是,如果把王乙视为本案的唯一被告,则只能选C项。

99.【答案】BD  【预测对照】:  2009年司考冲刺题 41题
【考点】: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专家解析】:本题中,王乙转移存款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本题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先予执行案件范围;且不先执行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所以,王某也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措施并不矛盾。

100.【答案】 C 【预测对照】:【考点】:判决的既判力
【专家解析】:此时,原判决已经生效,又不属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规定的再审情形,所以B项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所以本题只能选C项。

Tags:2009年 司法考试 真题 详解(试卷三) word版 责任编辑:小编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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