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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
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
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
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
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
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
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
的救济空间。
第六讲 合同基础
一、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平等主体
(2)民事权利义务
考点:例外: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用特别法。
考法:
1、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
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较大争执,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2)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受婚姻法调整,不受合同法调整。]
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
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2014-2)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3)协议:
考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
三、合同的内容、解释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
1、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必要
主 (3)数量; 条款
要 (4)质量;
条 (5)价款或者报酬;
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内容的解释
1、合同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目的解释;
(3)体系解释(整体解释);
(4)交易习惯解释;
(5)诚信解释
考法:
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
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请问: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答:文义解释与整体解释。]
2、合同解释的几项规则
(1)手写优于印刷
(2)例外优于一般
(3)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解释
考点:合同解释与合同效力瑕疵的区分?
考法:
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给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
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到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请问: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
答:按合同解释处理,合同有效,不按重大误解处理。]
(三)合同的外在形式
口头、书面……
四、格式条款
1、含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39条2款)
意思分解:
(1)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第三人拟定)
(2)重复使用
(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2、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40条)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考点: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规则?
3、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合同法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
(2)不利解释规则: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
考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考法:
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司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
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海鸥公司因此收取刘某300元退票手续费。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海鸥公司的格式条款有效,刘某应当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续费。]
解析: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定义,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首先,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但并不以此为限,而是涉及各类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如物权关系、身份关系)。其次,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
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次,合同的成立须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最
后,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定。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合同的内容与必要条款
(1)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
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是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
(2)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该条款,合同便不能成立。一般认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有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一般条款,是指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若欠缺一般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3、关于格式条款
(1)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规定揭示了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
第一,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
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
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第二,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第三,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
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
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