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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有害于债权(无资力说:无法清偿)
第三人(有偿受益人要求恶意,无偿受益人不要求)
(第三人)
(2)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时间〔合同法75〕
A、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B、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3)撤销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74〕
3、撤销的后果〔合同法解释(一)25、26〕
(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法:综合在一个题目中考察代位权与撤销权等制度
1、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
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撤销权?
(2)甲公司是否有撤销权?[
答:(1)乙公司无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无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赠与,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依据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
条;(2)甲公司有权撤销对丙公司的赠与,无权撤销对丁基金会与戊学校的捐赠,依据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
2、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
请问:甲是否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为什么?[ 答: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3、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54)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第十讲 合同转让
债权让与
合同移转 债务承担
合同变更(广义) (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变更(狭义)
(内容变动)
一、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内部: )
合同订立之日 合同生效 债权转移 合同法未要求“书面”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从之。〔合同法87〕
2、通知债务人
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外部: )
债权让与示意图
债权人 债务人
(让与人) 通知
让与
受让人
(二)债权让与的效果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核心:权利)
(1)债权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说明1:部分转让,按份债权
说明2:债权让与,让与人的债务不变
(2)从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合同法81〕
解释:“从权利”
A、债权所生之其他请求权,如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请求权;
B、债权的担保权,如保证权、定金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核心:争端)
(1)抗辩延续〔合同法82〕
因抗辩权发生争议,债权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27〕
(2)抵销权延续〔合同法8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9条1款)
考点: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考法:
1、与抗辩权结合考查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请问:
(1)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履行债务?
(2)丁公司是否存在有效抗辩?为什么?[ 答:(1)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履行债务,因为该债权债务关系一直有效存在;(2)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因为抗辩权延续。]
2、与抵销权结合考查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将债权让与丙,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
(2)甲是否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3)债权让与完成后,丁的保证债务是否继续有效?[
答:(1)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2)2009年1月1日前,甲不可向丙主张抵销50
万元,但2009年1月1日后,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3)债权让与完成后,丁的保证债务不再继续有效。]
3、与质押权结合考查
(1)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7)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2)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7)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解析: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实。债的移转和债的变更虽然都是债的要素的改变,但前者改变的是债的主体,后者改变的是偾的内容。
根据变更的主体的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如果第三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则构成债的概括承受。债的移转,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
发生,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有的基于法院的裁决而发生;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
债权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债权转让。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债权的,称为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
为债务承担。
[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要件
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84〕
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
(二)债务承担的后果
1、转让人与承担人之间(核心:债务)
(1)债务移转于承担人
——如果让与人同时还享有债权的(双务合同),债权不变;
——部分转让,按份债务。
(2)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86〕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核心:争端)
(1)抗辩权延续〔合同法85〕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9条2款)
考点: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考法: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债权让与行为是否有效?债务承担行为是否有效?
(2)如乙清偿了10万元债务,是否有权向戊追偿?[ 答:(1)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有效,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有效;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有效;(2)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解析:
1、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