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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可予以经济评价,并转让
范围 人格权+身份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注意: 1、人身权可以向财产权转化:
2、人身权可以与财产权建立间接的联系:
3、与人身相关之权利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让或继承:
考法: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张某死亡以
后,张某的近亲属享有哪些请求权?[
答:张某的近亲属享有的请求权,包括:(1)因继承而享有的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2)因继承而享有的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3)其自己享有
的、针对医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人身权: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表格 2:人身权体系详表
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具体人格权
人 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
身 荣誉权
权 亲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权带有亲权的性质。)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部分
3、人格权侵权的判定规则?
表格 3:人格权侵权要件详表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法条 民通99条,
民通意见141条 民通100条,
民通意见139条 民通101条,
民通意见140条 侵权法2条
内容 姓名决定权;
姓名使用权;
姓名变更权。 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侵 权 要 件 或 类 型 (1)干涉:强迫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
(2)盗用:用他人姓名。
(3)假冒:冒充他人,并用他人姓名。
(4)侮辱性重名。 (1)行为要件:
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展出、传播、复制、买卖……)。
(2)主观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
(1)行为要件:
第一,侮辱:书面、口头、暴力性的人身攻击。
第二,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2)结果要件:
造成一定影响(社会对本人的客观评价降低) (1)有个人秘密(隐私)的存在。
(2)隐私被非法泄露或利用。
考法:
1、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
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22)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2、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
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试分析本案?[
答:本案中,(1)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2)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3)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3、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
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试分析本案?[ 答:网民侵害了牛某的隐私权、名誉权。]
4、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
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4-22)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解析: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分标准: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一道共同构成民法规定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部分。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人身权通常不能转让、赠与、继承。但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是民事主体生存的基础,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前提。但是,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因法定和约定原因而丧失。
(4)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因此,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妨碍人身权的义务。
(5)人身权是支配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人身、人格利益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人身权的实现无须请求他人的协助。
3、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4、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如公民享有身体自由权,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进行逮捕、拘禁、搜查或处罚。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
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所应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尊重是一样的。人格独立指民事
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与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民法以充分保护生命权为其重要目的。
6、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
7、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8、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
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
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选择特定文字作为自己姓名的权利。(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
权是自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并排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