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
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
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
3、形成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4、抗辩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第三讲 民事主体
我国民事主体总揽
自然人
民事主体 法人
非法人组织(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始于出生
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 医院出生证 其他证明
(二)终于死亡
1、死亡的含义
2、死者人格的保护
(1)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受法律保护;
(2)A、近亲属(先);B、其他亲属(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考法:
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
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试分析本案?[
答:(1)甲虽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乙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2)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甲的父母、配偶、
子女有权作为原告对乙提起诉讼。
]
二、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自然人从事一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表格 4: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类型详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件 (1)18周岁以上;或
(2)16-18周岁+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 (1)10—18周岁;或
(2)精神: (1)—10周岁;或
(2)精神:
民事行为的后果 原则上有效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解析: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二:第一,平等性;第二,不可转让性,即不得转让或抛弃。
(2)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也告以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
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具体而言,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
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
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
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三、监护
考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及其责任分配?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16条)
(1)法定监护人:父母( )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自愿+同意
④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1+2+1)
(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4、15、16、18条)
①父母 协议确定 有关组织指定(不服) 法院指定(于近亲属中)
请注意:组织指定是法院指定的前置程序
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③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