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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亦到本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归属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到所在镇社保所办理;(2)医疗费用报销。在市外指定医院住院就诊后,凭参保人员市外就医身份证明、本人社会保障卡、本市和市外指定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和有效票据到本市各定点医院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注意事项:1、市外指定医院只限公布的医院本部,不包括指定医院的分院、协作医院、联合医院等形式的医院。2、限于对市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3、自行购药的药品费用均不予报销。4、对发生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必要时经社保中心调查核实后再予结付。5、转外就医住院费用应在年度内申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最晚不超过第二年的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6、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限就医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规定比例减半执行。
74. 参保职工如何申请办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
答:患有慢性病补贴范围病种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申报资料:(1)《江阴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贴审批表》(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以下载);(2)申请人最近二年市级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须经医院盖章认可);(3)申报单位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汇总申报表》。 业务流程:申请人填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管理服务中心和所在镇/街道人社所),单位汇总后于每季末(即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报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社保中心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通知单位并由单位通知本人。
病种范围: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中风后遗症、肺结核(活动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以上)、精神疾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肌病(扩张型、肥厚型)、风湿性心脏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强直性脊柱炎、克罗恩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癫痫、支气管哮喘、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原发性)等26种慢性疾病。
补助标准: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个人帐户用完且在职人员自负500元(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退休人员自负300元后,一个病种在3500元以内,二个(含)以上病种的在5000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补贴80%、90%。
75. 因外伤等原因产生的医疗费如何申报?
答:外伤是指由于各种意外原因而直接导致对身体带来的非疾病性的伤害。凡因外伤、中毒等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凭市民卡在医院登记住院,医保专管员将对受伤情况进行核实,请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医疗保险待遇;尽快将《非自然疾病费用申报表》、门诊病历送医保驻院服务窗口处申报,在一月内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调查意见予以答复通知。如在出院时,已经调查通过的,结算时医院自动按政策报销;未完成调查的,全额现金垫付,并将出院记录、发票、清单,送至医保驻院服务窗口处。
76. 异地安置的条件是什么?申请、报销手续如何办理?
答:(1)异地安置的条件: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定居半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和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工作的在职人员;(2)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填写异地安置申请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盖章-异地医保部门确认医疗机构-社保中心输机,发放异地证;(3)报销程序:凭异地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票据、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77. 参保职工、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或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处方及费用单据的;用人单位将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查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78. 职工生育保险具体由谁缴费?
答: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9. 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80.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当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费用和滞纳金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81.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答:(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的职工;(3)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4)男职工配偶未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82. 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分为女职工、失业女职工、男职工,他们的待遇分别是:(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2)失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3)男职工配偶生育的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给与一次性补偿。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可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83.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有哪些?
答:(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4. 生育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85. 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费补助如何确定?
答: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结算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现执行标准为:生育1100元,流产55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现为1341元。
86.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含:(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费用。
87.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88. 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因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有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劳动者本人及他的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赖以生存的劳动收入的情况,造成生活难以维持。参加工伤保险后,受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89. 哪些单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0. 工伤保险基金有哪些部分构成?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91. 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92. 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93.工伤保险费具体由谁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9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5. 什么情况可认定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6.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7.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
98.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可以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时,其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9. 职工治疗工伤如何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3天内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网上也可以申报备案。工伤职工因伤情特别严重需要转往市外指定医院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