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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情况可以在哪里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凭身份证号码及社保编号到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网上办理大厅”进行自助查询。社保中心每年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定期将对账单邮寄发放到每位参保者手中。参保人员在核对个人账户对账单时,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也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27.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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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一寸照片一张,职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录用花名册,就业证、表);并填写《江阴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或退职)审批表》并盖单位公章。
29.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作时间已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不可以。省政府36号令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的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
30. 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有哪几种?
答:(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 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时管理或技术岗位如何划分?
答:
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管理(或技术)岗位是指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确定的列入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的岗位。
32.
到达退休年龄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答:参保人员退休后,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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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办理病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种情况?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退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退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4.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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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具体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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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少报、漏报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吗?
答:会。因为如果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则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就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会降低,按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基础养老金部分就会减少。缴费基数少报或漏报,还将影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积累,今后,个人帐户养老金也低。
37.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延长缴费有何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8.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的,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1)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人员也可以选择延长缴费。(3)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39. 延长缴费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延长缴费的,必须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上述规定年限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一女工人在2013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14年,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但她在51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要到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在年满50周岁后至55周岁期间,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缴费满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之月为退休时间,从退休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40. 企业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为1986年1年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41. 企业职工辞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的辞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辞职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2. 企业辞退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因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43. 企业职工被开除或判刑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后,企业职工被开除或判刑,其开除或判刑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某国有企业一固定职工1981年1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被开除,那么该职工1981年1月到1985年12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1月至1988年12月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4.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在哪些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答:除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外,其它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工作时间,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如,某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就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45. 原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除名、自动离职离开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除名、自动离职离开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办法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起计算,但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
46. 原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因辞职、辞退离开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经单位批准的辞职人员和被单位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辞职、辞退前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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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答: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条件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6)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8. 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即:已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离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49.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何待遇?
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50.
办理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携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外地户籍人员另需提供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在户籍地未享受丧葬抚恤金的相关证明)、火化发票、《职工退休养老证》或《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因交通意外身故的另需提供交通事故判决书或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填写《企业死亡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属抚恤(救济)费审批花名册》。如需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还需携带供养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供养关系凭据、无经济收入证明(本地户籍由所在村委或社区出具证明并由所在镇、街道人社所盖章确认,外地户籍人员由所在村委或社区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等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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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亡故人员家属凭资料向社区或镇(街道)人社所申请,由社区或镇(街道)人社所报送市社保中心审核办理。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亡故人员家属凭资料向其原缴费单位申请,由缴费单位报送市社保中心审核办理。
52. 从事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何待遇?
答:(1)可以提前退休。凡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2)可以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