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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社中心人员竞聘考试复习范围1(五)
2013-12-23 19:49:41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 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8. 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自主约定。

       10.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1.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2..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13..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4.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15.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16.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不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17.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是多少?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8..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9.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20.劳动者如何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2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3.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4.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吗?

     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

     25.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7.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8. 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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