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培训题纲
第一讲 劳动法概述
(一)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劳动法: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等。
(二)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包统揽的保险制度,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动行政关系的延伸和附属物,属于公法关系。因而这种条件下的劳动法其实是劳动行政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合同普遍推行,使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内容越来越取决于双方的合意。劳动行政的职能也由决定和支配,转化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因此,劳动关系中也就被赋予了私法性制的内容。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2、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社会劳动秩序的统一
就劳动法的宗旨来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劳动者保护法;另一种则认为是劳动管理法。其实,劳动法是两者的统一。毋庸置疑,劳动法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偏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二是以强制性规范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例如,第48条的最低工资保障,第62条规定的女同志产假不得少于90天等都是强制性规定,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三是对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而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则宽松的多;四是一般只把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监察的对象。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劳动法并不象其他法律那样,属于单纯的实体法或程序法,它兼有实体和程序两种性质的条文。例如,在劳动关系的订立方面,有招工程序和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上,有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程序的规定,还有劳动监察等方面的规定等都属于程序性规定。在众多的劳动法规中也是实体和程序性规定兼而有之。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劳动权: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劳动义务:国家提倡劳动者义务劳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职业培训:是指培养和提高人们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一种培养训练制度。分为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在职职业培训。宪法规定:42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19条规定,发展职业教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售货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休息权: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宪法第42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宪法16、17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开工,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售货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大会有审议权、否决权、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劳动法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空间适用范围:根据制定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不同,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不同。
时间适用范围:生效时间:一种方式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了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了施行日期。
失效时间:一种方式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另一种方式是国家制定与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同的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新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明文指出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失效。
第二讲 工资和工作时间
工资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都属于劳动基准法的范畴。
一、工资部分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工资,又称薪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1.工资立法的模式:
(1)保障型工资立法模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只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手段等工资保障方面的内容;(2)分配性或管理型立法,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关于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宏观控制等工资分配及管理方面的内容。
2. 工资调整的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3.工资总量调控: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工资总额的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劳动法》第48 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也就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如参加选举),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
意义: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4、主要工资制度
(1)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由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和技术等级标准组成。
主要作用:可以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益公平原则的贯彻实施;可以促进劳动者学习技术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合理使用劳动力。
(2)结构工资制度:指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基础工资: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职务工资: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工龄工资:指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额;
奖励工资:指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数额报酬;
(3)效益工资制度:指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5、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月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计件工资: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矿山井下津贴、高温补贴、野外施工津贴、山区津贴等)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种类:(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2)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低于150%;休息日的,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的,不低于300%;)
(3)婚、丧工资;(4)年休假工资;(5)探亲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标准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6)停工期间的待遇;(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停工津贴;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均按停工津贴发给。)
(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7、工资保障: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工资支付办法:(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由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工作时间部分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所必须的。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A、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B、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
C、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休息和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它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A、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
B、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这是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
C、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