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岗位。2.结构比例。全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目标为1.5∶3∶4∶1.5,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正、副高级教师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正高级教师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比例均应高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各等级比例数量,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省人事厅核定的比例设置。四级及以上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各等级比例数量,按照省人事厅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学历要求: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要求:三级、五级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四级、六级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七级、八级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具体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校在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任职条件见《川北医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聘用至三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聘用至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聘用至十一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其基本任职年限按照川人发〔2008〕50号文件的规定可适当放宽。
2.具体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川办发〔200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我校在不低于国家和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我校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以及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术贡献、学术和社会影响、履行岗位职责、学术资历等因素,并充分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突出成就和贡献,研究制订。
具体任职条件见《川北医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
(四)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并参照川人社办发〔2013〕16号文件执行。
2.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见《川北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
六、岗位职责
(一)教师岗位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等工作任务为岗位职责。教学任务主要指:为本专科生、研究生授课(含讲座)、指导学位论文(含本科毕业设计)、实践性教学、从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科研任务主要指:承担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组织与参加学术活动等;学科建设任务主要指:承担学科规划、评估、申报、平台与基地建设等与学科发展相关的任务;服务任务主要指:承担党务工作、行政事务、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校内各类委员会任职、对外交流、校内外其他社会服务等。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以所在业务领域的条件保障为岗位职责。其中工程实验岗位以技术保障和技术开发为主要职责,主要指:教学实验工作,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研发,公共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等;图书资料岗位以为教学科研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为岗位职责;编辑出版岗位以出版高水平成果、提升学校学术声誉等为岗位职责;会计、经济岗位以做好学校资金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为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岗位以收集管理好学校各类档案资料和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服务为岗位职责;医疗技术岗位以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医疗服务为岗位职责。
(三)管理岗位以党政管理及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服务等为岗位职责。
(四)工勤技能岗位以为教学科研提供技能操作和维护、校园安全、后勤保障与服务等为岗位职责。
(五)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基本岗位职责制定各岗位具体的岗位工作职责,形成《岗位工作任务书》,报人事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岗位聘用
1.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管理五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
3.工勤人员按附件3(《川北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聘用。关于工勤人员申报竞聘相应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
4.2016年4月1日后退休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以参加本轮岗位申报与聘用,相应调整退休费,兑现相关待遇。该部分人员不占核定的岗位。
5.对离岗待退专业技术人员,依据本人离岗待退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类、同职务等级在职在岗人员岗位的聘用条件(任职时间计算至本人离岗待退时为止),确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6.对其他未参加岗位聘用或不聘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
7.对考核不合格及行政或党内纪律受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8.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各级各类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向部门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
(3)资格审核。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4)部门推荐。各部门评审确定本单位拟聘用的人选,推荐上报学校。
(5)委员会评审。学校三类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各类岗位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将各级岗位拟聘用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审批。
(6)学校审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对各类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拟聘用名单进行审核,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结果公示。学校将拟聘用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8)签约上岗。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二)岗位管理
1.根据学科发展、创新团队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学校对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结合聘期进行调整,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尤其对正高三级岗位、副高五级岗位进行严格控制,留有余地。
2.除经核准同意的“双肩挑”岗位外,我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经核准同意的“双肩挑”岗位,需明确其管理岗位和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占管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参加两个系列的考核。
3.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4号部长令),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4.学校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5.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对出国未聘人员,其岗位等级按现职务相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执行;回国后根据其任职年限、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重新聘用。
八、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全体院领导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二)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党院办、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院系负责人组成,学校校长任组长。该小组主要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结果的审核、政策解释等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三)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监督仲裁工作组。由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党院办、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纪委委员代表组成,负责行使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监督权,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的投诉与申诉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处。
(四)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及相关教学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专业技术岗位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工作;成立管理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党群、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各部门管理岗位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工作;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后勤保卫的副院长任组长,人事处、党院办、国资处、后勤产业处、保卫处、图书馆、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工勤技能岗位上岗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工作。
(五)各部门成立 “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组”,由部门主要领导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同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本部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及考核工作。
九、聘后管理
(一)聘用合同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