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10‰=150.91(万元),实际发生11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6)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45-40+40÷8×1=10(万元) (7)该企业2006年应扣除的营业外支出=30-2=28(万元) (8)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 =400×92-(400×0.5)÷(1+17%)+120×100+100+200+34-(400+100)×70- 480-5-1848.55-1200-640-(80+40)×50%-10-28+60+25-30-20 =10068.39(万元) 当年出口比例:100×120÷[100×120+400×(92+0.5/1.17)]=24.50%<70%,所以当年不得享受延长减半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10068.39×(15%+3%)=1812.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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