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经费扣除限额=(446.40+510)×18.5%=176.93(万元),实际发生177.6万元,应纳税调增:177.60-176.93=0.67(万元)。 (8)纳税调整后所得=184+58.73+24.93+(164-126)(视同销售所得)+30(直接捐赠)+(126+164×17%)(会计上计人“营业外支出”的实际捐赠支出)-21(利息调减应税所得)-13.98(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调减应税所得)+23.2+3.6+0.67=482.03(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482.03=3%=14.46(万元),实际发生126+164=17%=153.88(万元),只能扣除14.46万元。 (9)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所得税额=74÷(1-7.5%)=(33%-15%) =14.4(万元) (10)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482.03-14.46+74÷(1-7.5%)×7.5% =473.57(万元) (11)该企业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473.57×33%-74÷(1-7.5%)×15% =144.28(万元) (1)转让办公楼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40×5%×(1+7%+3%)=13.2(万元) 办公楼应计提折旧=(136+60)×(1-5%)÷20×3=27.93(万元) 转让办公楼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240-(136+60-27.93)-13.2 =58.73(万元) (2)自建房屋出租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38-26.38×5%×(1+7%+3%) =24.93(万元) (3)财务费用: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税前可以扣除。 利息调减应税所得=21(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200+26.38+164)×0.3%+3=31.17(万元),实际发生 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31.17=13.88(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9200+26.38+164)×2%=187.81(万元),实际发生160万元,上年超限额广告费可结转扣除27.8l万元,广告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81万元。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81-13.83=13.98(万元)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缴纳的违反环保法的罚款5万元不得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8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8万元不得扣除。少缴增值税的2倍罚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当调增所得额: 35.1÷(1+17%)×17%×2=10.2(万元) 除对外捐赠以外的营业外支出应调增所得=5+8+10.2=23.2(万元) (6)上半年计税工资标准=(800-25)×0.096×6=446.4(万元),实际发生450万元,应当调增3.6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标准=(800-25)×0.16×6=744(万元),实际发生 51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因此,工资需进行纳税调整增加3.6万元。 (7)三项经费扣除限额=(446.40+510)×18.5%=176.93(万元),实际发生177.6万元,应纳税调增:177.60-176.93=0.67(万元)。 (8)纳税调整后所得=184+58.73+24.93+(164-126)(视同销售所得)+30(直接捐赠)+(126+164×17%)(会计上计人“营业外支出”的实际捐赠支出)-21(利息调减应税所得)-13.98(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调减应税所得)+23.2+3.6+0.67=482.03(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482.03=3%=14.46(万元),实际发生126+164=17%=153.88(万元),只能扣除14.46万元。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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