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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法理学标准预测试卷(五)(一)
2011-02-14 07:02:3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1、试论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的相互作用。

参考答案: (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再次,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最后,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2)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而言,是重要的动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3)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我国既积极参与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又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

(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再次,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最后,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2)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而言,是重要的动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3)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我国既积极参与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又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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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论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者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是国家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第二,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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