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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做法,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的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这种主张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极端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地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地主和富农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食其力。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这一时期大多数的土地法都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这些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 由于经验不足,加之受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屡经变动。《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对象是“一切土地”;《兴国县土地法》更正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规定为“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富农的土地亦在没收之列。1935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进一步更正为“富农自耕及雇人经营之土地,不论其土地之好坏,均一概不在没收之列”,最终对没收土地的范围做出了科学的规定。 (2)没收后土地的分配方法 在分配方法上大多数土地法规都采取了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的做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则规定采取按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土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受“左倾”错误影响,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极端做法,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而且用自己的劳动耕种这些土地时,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这种主张在肉体上消灭地主,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极端做法,将地主和富农彻底地推到了对立面,给边区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损害。1935年后这一错误规定得以纠正。地主和富农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自食其力。 (3)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这一时期大多数的土地法都规定没收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得土地的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对此稍有改变,一方面规定土地实行国有,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现在仍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土地的买卖”,实际承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1、简述《魏律》的特点。 参考答案: 《魏律》亦称为《新律》,据《晋书·刑法志》所存的《新律序》记载:“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可知在法典的篇数上。《新律》以汉朝《九章律》为基础.修改十三篇.沿用五篇.共计十八篇,弥补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列于首篇。在我同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作为刑法总则的《具律》被置于律的最末篇,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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