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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十)(四)
2011-03-02 19:04:4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字样,历时久远的,以绝卖论。 第三,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汉民之间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之间典当期限亦是十年;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则为二十年。 第四,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

不动产的典当制度,唐宋时期已经出现,明朝时正式载入律例。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典”的定义。《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旧赎者,曰典。” 第二,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雍正十三年(1735)诏:“民间活契典业者,乃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确认典的借贷担保性质,典契不必与一股不动产买卖契约那样经官府加盖官印,不缴纳契税,也无需过割赋役。乾隆十八年(1753)定例:“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如果契约内既无“绝卖”字样,也无“回赎”字样,历时久远的,以绝卖论。 第三,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汉民之间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之间典当期限亦是十年;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则为二十年。 第四,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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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等8章,共89条。 (1)国体方面。《训政时期约法》仍然规定“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政体方面。该法一方面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从政权的角度讲,该约法的最大特点是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此外,该约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采取“均权制度”的原则,并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 (3)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该约法规定了公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公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和处罚,公民住宅不受侵入、搜索或禁锢;公民享有迁徙、通信、通电、结社集会、发表言论、刊行著作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公民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及继承;公民依法享有诉讼、诉愿、请愿之权;公民享有应考试、服公务之权。公民的义务规定有纳税、服兵役及工役、服从公署依法执行职权行为三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民权利该法强调国家本位,规定“人民财产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依法律征用或征收”。 (4)经济文化方面。该约法规定了兴办实业、调节经济关系、发展教育等纲领。 《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存在期间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等8章,共89条。 (1)国体方面。《训政时期约法》仍然规定“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政体方面。该法一方面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从政权的角度讲,该约法的最大特点是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此外,该约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采取“均权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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