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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标准预测试卷(十)(三)
2011-03-02 19:04:4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致使《具律》处在一部律的中间位置,这显然与其作为总则起统领作用的地位不相符.《新律》将《具律》改称为《刑名》,并将其位置调整为一部律的第一篇,改变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将其“冠于律首”,使之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法典编纂体例上的一次重大创造.成为日后中阳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以后法典的总则均放在法典的第一篇。此外,《新律》还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合并内容相同的律、令、科条,使“文约而例通”;在内容上.《新律》改革刑罚制度,重定刑名,减轻对某砦罪的处罚。作了不少调整,如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八议”制度被纳入到法律中。这一制度被后世所继承。成为贵族官僚的特权之一。

《魏律》亦称为《新律》,据《晋书·刑法志》所存的《新律序》记载:“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可知在法典的篇数上。《新律》以汉朝《九章律》为基础.修改十三篇.沿用五篇.共计十八篇,弥补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列于首篇。在我同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作为刑法总则的《具律》被置于律的最末篇,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致使《具律》处在一部律的中间位置,这显然与其作为总则起统领作用的地位不相符.《新律》将《具律》改称为《刑名》,并将其位置调整为一部律的第一篇,改变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将其“冠于律首”,使之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法典编纂体例上的一次重大创造.成为日后中阳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以后法典的总则均放在法典的第一篇。此外,《新律》还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合并内容相同的律、令、科条,使“文约而例通”;在内容上.《新律》改革刑罚制度,重定刑名,减轻对某砦罪的处罚。作了不少调整,如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八议”制度被纳入到法律中。这一制度被后世所继承。成为贵族官僚的特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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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清朝典权制度完备的主要表现。

参考答案: 不动产的典当制度,唐宋时期已经出现,明朝时正式载入律例。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存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典”的定义。《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旧赎者,曰典。” 第二,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雍正十三年(1735)诏:“民间活契典业者,乃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确认典的借贷担保性质,典契不必与一股不动产买卖契约那样经官府加盖官印,不缴纳契税,也无需过割赋役。乾隆十八年(1753)定例:“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如果契约内既无“绝卖”字样,也无“回赎&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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