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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虚构、捏造事实;后者表现为披露、刺探、监视他人客观存在的事实。此外,名誉权不受限制,而隐私权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应受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隐私权和名誉权。区分两者可以从权利的构成要素等方面分析,即主体、客体、内容等,还可以从侵权行为表现、民法保护方式等方面入手。2001年考过名词解释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立法没有明确,都是通过学理进行解释。这样在具体表述时会有一定差别,只要基本意思表达出来即可。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隐私”一词。该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答案解析:
2、隐私权与名誉权
参考答案:抵消和提存都是债消灭的原因。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的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是(1)抵消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履行费用;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摆脱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约束;(2)抵消有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之分,法定抵消的条件必须是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到期且属于合法抵消的债务;提存的条件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3)法定抵消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抵消行为是单方行为,一经通知,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提存机构。债务人把标的物一经交给提存机构,债务消灭,从而在债权人和提存机构之间建立保管关系。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消和提存制度。只要把各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制度设立的目的等方面进行简要回答即可。概念比较题是2002年新增加的题型,是把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合二为一。但是,这并非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增加了难度。对于相近的概念的区别,如果是制度形式存在的,就从制度设立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抵消和提存虽然是债消灭的原因,但也可以说是民法上的制度。概念比较题将是很好的考试形式。 答案解析:
3、抵销与提存
参考答案:两者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有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向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两者的区别是(1)事实状态不同,前者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2)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消灭胜诉权,后者取得所有权;(3)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请求权,主要是债权领域;后者适用于物权领域。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时效乃时间的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民法理论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从事实状态的角度定义;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从法律后果角度定义。在我国,取得时效是个理论问题,我国立法尚未规定。立法究竟是否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争论不一。 答案解析:
4、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辨析题
(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共10分)参考答案:(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2)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采用格式合同可以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3)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者免除责任的条款;如果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4)该告示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权利,应为无效。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合同、格式条款、标准条款、定型化契约等。其基本特征是不可协商性。我国立法中规定格式条款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同法第39条至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度。把基本内容回答结合所给事例分析即可。辨析题是2002年首次出现的题型,目的是考察考生利用所学民法原理综合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出题内容基本是辨析命题所列观点或通常说法,做出判断并说明理由,难度较大。对此问题的解答,主要遵循以下思路首先,回答命题中所列观点是否正确或不完全正确;其次,找到命题与民法原理之间的连接点,说明其所反映的制度或原理;再次,说明正确或不正确的理由。 答案解析:
1、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法条分析题
(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小题10分,共20分)参考答案:(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确定多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的分配问题。(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3)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成为造成损害不可分割的原因;第三,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4)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共同侵权行为以其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各国都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简略,故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产生争议。立法之所以凝规定的结果,目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法中的共同侵权不同于刑法的共同犯罪。共同侵权不仅包括共同故意,基于过失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构成共同侵权。从法条上看,难以完全概括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必须结合民法理论进行简要阐述方可。民法理论上还有一个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需要作必要的了解。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如属个猎手同时向同一个方向开枪,受害人被一颗子弹打中,但无法确定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击中的。射击行为具有危险性,所有共同开枪的人都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民法通则未规定该行为,理论上有的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不管如何称谓,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若选择题中出现该概念,理解后可以作出选择。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受到损害。(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在未履行义务前,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对方的履行请求。(3)根据该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