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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部分(四)
2011-01-08 16:56: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7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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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11、著作权自( )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A.作品创作完成  B.向版权局提出申请  C.办理版权登记  D.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和条件、保护期以及限制。我国的专利权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他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表明,外观设计首先应当富有美感(D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申请后,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无需进行实质审查,采取的是初审登记制,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表述是正确的(A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10年,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B项)。只有C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强制许可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故此,符合题意的选择应当是C项。该类型的选择题考查知识点较多,难度也大,类似于判断题。要求必须对每一项备选答案都要仔细斟酌,说法的正确与否根据相关法律和民法基本原理完成判断。
12、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论什么遗嘱,都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相对自书遗嘱而言,信任度较低,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即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只有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只要写明日期即可。故答案为C项。不仅掌握遗嘱的形式要件,还要掌握遗嘱的效力。
13、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形式。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作任何关于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构成民法理论上的沉默方式,即不作为的默示,继承法规定该方式推定为接受继承。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作出,丧失继承权、转继承都是法定制度,在符合其条件下适用,与继承人的默示行为没有关系。故其余三项错误。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而被继承人死亡后对继承问题不做任何表态,是放弃还是接受继承?答案是后者。
14、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继承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其内容主要是决定、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干涉,其绝对不能转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姓名可以相同,同姓名者享有各自的法定姓名权,姓名权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他人,法人、个体户的姓名权可以转让。
15、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15分)参考答案:[B,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均为10年,其中,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续展。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50年。可见,只有BC符合题意。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限、保护期限不妨通过列表记忆。
1、下列各项中,权利有效期为十年的是( )。
 A.发明专利权  B.实用新型专利权  C.注册商标专用权  D.著作财产权   参考答案:[B, C,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只有发表权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故排除A项。知识产权保护期起算点和截至点。
2、著作人身权中,(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发表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参考答案:[A, B, C,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首先根据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标准,分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公法人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民事主体,故属于私法人,D项符合。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体为基础,也称捐助法人,其余都是社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财产捐助成立的,必须以人的集合才能成立,属于社团法人,故A项也符合题意。社团法人中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司设立的目的首要是营利性,离开营利就不称为公司,无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B项也符合。企业法人是我国立法的分类,与非企业法人不同的是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故C项也符合题意。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组织实体认定其哪种类型的法人成为相当重要的考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与财团法人等的区别。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通则的分类,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不包括营利性法人,却包括基金会法人在内的财团法人。其考试方式主要以选择为主。
3、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
 A.社团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私法人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解决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发生财产代管关系,设立代管人由其代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受领失踪人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故只有B项符合题意。A项表述的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而是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项婚姻关系中止属于干扰项,既不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也不是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对婚姻关系不产生影响,宣告死亡发生的婚姻关系“终止”后果,而非“中止”。D项继承程序开始是宣告死亡的后果。本题属不定项选择题,难度要大于多项选择。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一项而非多项。因此,必须认真仔细看清题
Tags:民法学 责任编辑:w48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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