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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部分(八)
2011-01-08 16:56: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7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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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后到期的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所给法条中,事实上要点已经明摆着。需要考生掌握的是该制度设立的意义或目的。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该称谓仅仅是理论上的概括。先履行也好,后履行也罢,重要的是掌握享有抗辩权的主体、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要注意先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的区别。    答案解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题
(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共10分)参考答案:(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其法律后果是可变更或可撤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自己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而作出的行为。本案中,商店错标价格,其行为是一种错误表示,构成重大误解。其法律后果是允许行为人主张变更抑或撤销。(2)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行为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请求变更就是要求买方补足价款;请求撤销就是要求合同自始无效,退款退货。所以,商店依法可以请求补足差价或者退货。商店对B的请求不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只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权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而且B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相机所有权。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相对性原理等。认定重大误解的条件是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重大误解与所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商店误标价格的行为符合这些要件,故认定性质是重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答案主要针对所问问题进行解答,本案例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提问,如B是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问题,A卖给B的价款是2600元,而商店的价款应当是2998元,之间的差价谁负责弥补等。本题案例是理论界通常所举,是典型的重大误解行为。关于重大误解,理论界认为其概念、法律后果等方面还有不合理和需要完善之处,就案例分析而言,必须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类似案例还将是以后考试的重点。    答案解析:
1、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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