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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解(试卷三)完美word版(三)
2010-07-22 10:06:48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9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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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9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9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二)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94.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95.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万元
  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C.只能由张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6.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
  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98.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99.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试卷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预测对照】 :真题模考阶段单选第1题、预测题16题 。法条阶段讲义预测题32题
【考点】: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专家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包括两类:一是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产生的人身关系,另一类是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而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是债的一种,属于法定之债,而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义务主体的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本题中,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乙请求行使,而乙亦必须履行特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甲请求赔偿的权利,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符合相对权的特征,属于相对权。因此,B选项错误。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而债券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因此,C选项正确。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是和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其功能是对抗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本题中,乙拒绝赔偿的赔偿的行为并没有对抗或延缓甲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使,也没有消灭甲请求赔偿的权利,乙拒绝赔偿的行为只是从事实上阻碍了甲请求赔偿权利的实现,不属于行使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2.【答案】C    【预测对照】 :法条串讲阶段预测题训练1、2、3题
【考点】:合伙人的认定、合伙债务的承担
【专家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题中,李南提供10万元资金,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虽然二者不参与经营劳动,但二者都参与盈余分配,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上述规定,李南和张西应被视为合伙人。因此,A、B两个选项错误,而C选项正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内部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承担清偿责任。因此,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只是对外无效,但在王东、李南和张西合伙人内部之间是有效的。因此,D选项错误。

    3.【答案】:A     【预测对照】 :法条串讲阶段预测题第4题
【考点】: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
【专家解析】:《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可以得出,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条的但书中规定,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排除前述的规定,即排除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在分立成乙丙公司时关于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的约定,对乙丙公司当然有效,但对债权人是否有效还要看有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对债权人有效;如果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不得对债权人生效,乙丙公司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的协议当然对乙丙公司有效,但对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答案】:D      【预测对照】 :法条串讲阶段预测题预测题26题、民法试题第1题
【考点】:无权代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专家解析】:
5.【答案】:D  【预测对照】 :法条串讲阶段预测题预测题17题
【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专家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A、B、C三个选项都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当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时,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只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D选项的情况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D项当选。
  6.【答案】:D  【预测对照】 :法条串讲阶段预测题预测题14题
【考点】:赠予合同、动产所有权转移
【专家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题中,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应为有效的赠与合同。因此,A、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赠与合同属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藏书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乙自甲向其交付藏书时即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因此,D项表述正确。虽然,本题中,赠与合同为附义务的赠与,但所附义务并不是对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的限制,因此,C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7.【答案】:D  【预测对照】 :
【考点】:权利质权的范围
【专家解析】:《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专利权、应收账款债权、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用来设定权利质权。因此,A、B、C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可以用来设定抵押权,而不能用来设定权利质权。因此,D项当选。

    8.【答案】C    【预测对照】 :法条串讲阶段预测题预测题46题、冲刺预测阶段第2题
【考点】:预告登记的效力、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效力
 【专家解析】:《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根据该条规定,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本题中,抵押权不能设立。因此,A、B选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物权是否设立不影响物权设立协议的效力,本题中,虽然抵押权不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9.【答案】:B      【预测对照】 :法条串讲阶段预测题预测题18题、19题
【考点】:债的类型
【专家解析】:种类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标的物还没有特定化,甚至还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者型号达成一致协议。如购买若干吨某种型号的水泥,而本题中,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一辆宝马车都是特定的,不符合种类之债的定义。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其他的选择。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项来履行的债。本题中,当事人即可以选择住房,也可以选择宝马轿车作为赠予的标的,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两者都要,因此,甲与乙的约定属于选择之债,B选项正确,当选。连带之债要求债的主体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并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本题中,债权人为乙方一人,债务人也为甲方一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一人,不存在多数人的情况,因此,甲与乙的约定不属于连带之债,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债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予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予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本题中,甲方应予给付的是住房或轿车,给付的标的是财务而不是劳务,因此,甲与乙的约定属于财务之债,而不属于劳务之债,D项错误,不当选。
  10.【答案】C    【预测对照】 :高频考点阶段例题(4)
【考点】:不安抗辩权,
【专家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3月10日乙公司因频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属于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A、B、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1.【答案】C    【预测对照】 :高频考点阶段预测题54题
【考点】:合同的解除权、赠予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
【专家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规定,一般情形下,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的解除权,但如果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解除赠与合同,因此,本题中A选项中表述“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太绝对,是错误的,A选项不当选。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不是承揽人。因此,本题中,B选项表述“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是错误的,B项不当选。
《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该条文有三个内容:1、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2、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不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寄存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因此,C选项的表述“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是正确的,C项当选。
    居间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和委托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居间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居间人就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因此,D选项表述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是错误的,D选项不当选。
12.【答案】C    【预测对照】 :法条串经阶段预测题第2题
【考点】:无因管理
【专家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实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这里的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既包括纯粹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也包括管理事务兼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意思;3、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4、无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本题中,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即为自己的利益,也为张某的利益,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因李某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规定,张某应当支付李某固房费用,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13.【答案】:B      【预测对照】 :法条串经阶段预测题第4题
【考点】:拾得遗失物
【专家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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