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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履行 履行不能
瑕疵给付
不适当履行 加害给付
实际违约 迟延受领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
部分履行
考法:
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60)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1、责任的构成
(1)损害赔偿责任(三要件):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2)违约金、定金责任(二要件):违约行为、特约条款(定金、违约金)
(3)强制履行责任(一要件):有违约行为即可
2、继续履行与不必继续履行
(1)必须“继续履行”的情况——金钱之债
(2)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况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合同法110〕
(三)预约的违反与本约的违反——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法: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
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
请问:
(1)该《商铺认购书》是否有效?
(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3)李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1)《商铺认购书》有效;(2)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因为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3)甲公司无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为该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强制继续履行。]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
2、免责条款
考点:两种情况不得约定免责,如果约定的,该约定无效。
(1)人身伤亡;
(2)故意、重大过失 。
解析:
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2)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
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
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第二,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第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2)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第一,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第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第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第四,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3、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的主要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
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4、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5、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
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
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此做了规定。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
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而
言:(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
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库预租费)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
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3)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另一方遭
受财产损失时,也应赔偿其实际财产损失。
第十三讲 买卖合同
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1、原则
(1)动产:约定 交付;
(2)不动产:登记。
2、注意:动产指一切动产,包括汽车、飞机、轮船等特殊动产。
二、风险负担转移时间(合同法142-148条)
考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
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1、原则:
(1) 动产:约定 交付;
(2)不动产:约定 交付(《商品房买卖解释》)
推论:不动产等的所有权和风险负担不一致。
2、全图: 送货上门、上门提货
1、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