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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的医疗救助申请,可采取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方式审批。必要时,可由各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四、临时救助
(一)对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三)申请审批程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同时要在乡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五、受灾人员救助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自然灾害主要是分为4种:①干旱、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低温冷冻、高温热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②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③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④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我县比较常见的自然灾害是气象灾害、地质灾害。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把保障受灾人员生命放在第一位,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老人白内障救助工作
开展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活动是民政为民解困的具体行动,主要是普查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内障对象为主,帮助其申请免费或减免治疗费用。
社会事务工作
社会事务股业务包括: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殡葬管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一部分 社会组织管理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具体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对本辖区内的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
二、社会组织的定义、属性和分类
1、社会组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众,与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并列。狭义的“社会组织”仅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现在常说的“社会组织”是狭义的概念,也就是我们以前说的民间组织。
我们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的有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有学术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有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等。
三、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等。关于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法人要求、章程注意事项、年检等等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程序办事,可以登陆“河源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学习了解。
申请办理社团组织,要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
第二部分 殡葬管理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殡葬
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二、殡葬改革的内容
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葬法。葬法就是火葬。火葬的好处是最科学、最文明、最卫生、最方便;二是葬礼。葬礼就是对遗体处理过程中举行的一种形式。旧的葬礼,大操大办,搞“做七,打斋”等等封建迷信活动。新的葬礼;丧事新办,就是开个追悼会,遗体告别,既简单、卫生、方便,又节约。
三、殡葬管理的主要政策规定
(一)《殡葬管理条例》
严格执行修改后的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共有六章二十四条,在此,重点把我们在工作中经常碰到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条款作个解释,请大家要把握好,主要有三个方面:
1、火葬区的管理规定:凡列为火葬区的,遗体不能土葬,否则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我县没有划设土葬区,所以遗体必须实行火葬,请大家坚决执行。(《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殡葬设施建设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树葬区(含镇村),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再报省民政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3、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规定:乡镇、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造新坟修复宗族墓地。对新建的坟墓要强制平坟头恢复原来地貌。
(二)全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工作
1、免费对象及实施时间
自2015年8月1日起,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县户籍人员(含无人认领遗体)。
2、免费项目及标准
免费殡葬基本服务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和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免费项目七项: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辖区内接运);
(二)遗体消毒;
(三)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六)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七)骨灰寄存(保管3年或树葬)。
上述免费项目如果没有做服务或没有购买的(含没有做足或购买低于免费项目的),殡仪馆或民政部门不给予抵偿也不给予退款。超出上述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服务费用由丧属承担。
3、办理程序
(一)本县户籍人员死亡后遗体在河源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原则上由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带齐下列材料,到县殡仪馆办理。须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的原件;
3、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对属于免除服务费用范围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殡仪馆统计实际火化数量及相关资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二)本县户籍人员死亡后遗体在非生前户籍地殡仪馆实行火化的(含外县区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的),经办人先垫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在办理丧事后,备齐有效的有关材料,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再上报到县民政局审批后领取补助费。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户籍地火化证明原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原件(含费用清单)1份;
3、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本县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并火化、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补助。
2013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按照该《意见》,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召开追悼会,并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政府同时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遗体或器官。
第三部分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目前我县没有救助站,一般在市救助站对流浪人员进行临时救助,所以各乡镇有责任协助市救助站,对市救助站提供的信息,帮忙找到流浪人员的家属或亲人,帮助其返乡。
老龄办工作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的要求。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是老龄办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是我们积极应对老龄化的重要时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县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截至2014年底,全县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108550人,约占户籍总人口12.9%;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16313人,约占老年人口的15%。我县老龄工作依然面临着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与老龄工作积极应对的政策措施不相适应的主要问题:老年群众日益增长的新期待与提供老龄社会管理服务不足不相适应等问题。近年来,我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和《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出台,大力推进老年维权和优待工作。一是实行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人卡享优惠乘坐公车;二是建立了普惠性的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结合我县老年人口结构、生活现状和保障能力,为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我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
对具有紫金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
二、发放标准
80—99周岁每人每月4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三、发放方式
老龄办对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批、汇总、造册,由县财政局统一通过农村信用社每月按时拨付到个人账户。
四、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龄老人生活补(津)贴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彩色白底一寸相片及大四寸日历相片各一张。同时要在乡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
(二)上报。村(居)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并初审后加盖公章,将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
(三)审核。乡镇社会事务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县老龄办。
(四)审批。县老龄办将乡镇社会事务办上报的资料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
五、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乡镇民政办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协调职能,确保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2、健全档案,规范管理。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享受高龄生活津贴的老人死亡后,乡镇、村要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并停止生活津贴发放。
4、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死亡老人情况。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的工作主要有七项:
(一)调查了解基层政权建设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研究拟定社区建设的意见,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四)拟定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乡镇、村(居)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