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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地名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除民政部门外,还需要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充分协作,各参与单位均要指派分管领导参与这项工作。(2014年8月份,我县成立了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2、制定方案,明确职责,指定地名普查联络员
由于地名普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后,各参与单位均要指定至少一人担任普查工作联络员。联络员要参加地名普查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地名普查的技能,能协调、整合本单位的资源到地名普查工作中。(2014年12月,《紫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成员单位)
3、抽调人员,聘请地名普查专业队伍
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普查工作队伍,各地可结合实际,聘请有地理、历史知识的退休教师填写地名普查表,以提高地名普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4、培训地名普查员
地名普查员由各参与部门、镇、村(居)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他们不需要参与地名普查的全过程,只参与图上核对地名、征写地名属性信息等相关环节,由业务骨干在开展地名普查时,分批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是实施地名普查、成果资料整理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全县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
5、收集资料
在实施地名普查之前,首先要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收集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资料。首先应该收集第一次地名普查的普查图件、地名普查目录、地名普查成果表等,在开展地名普查时可以参考这些资料。
(2)收集地方志。地方志也是一项重要的地名资料,对于填写地名的含义、历史沿革等属性信息有很大的帮助。
(3)收集日常地名管理资料。各地区在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累积了大量的资料,包括图件、批文、属性表等,对于道路、居民点等地名的属性填写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收集乡镇界线勘定资料。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地名普查,使用乡镇界线勘界图,把乡镇界线转换到1:50000普查工作图上,划分各乡镇的普查范围。
(5)编写地名普查登记表样表。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中的地名分类规定,每个小类地名使用一张地名普查登记表记录该类地名的属性。
(6)地名普查工作将沿着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推进,横向是指利用各参与部门的专业资源开展地名普查,例如普查交通运输设置类地名可借助交通部门掌握的相关资源,完成道路的名称、起止、等级、材质、建设年份等属性信息的填写;普查水利、电力设施类地名可借助水利、电力部门的相关资源等。
6、实地踏勘
(1)对于室内无法确定的地名属性信息或者地理位置,需要到实地进行资料采集,走访相关知情人员,利用各种文献资料对地名的位置、读音、名称含义、历史沿革等属性信息进行认真考证。利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采集系统”的GPS数据采集功能测量地名和地名标志的位置。在进行野外测量时,地名定位点的选取要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中“地名在地图上的定位原则”。要把野外实地核查与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结合起来,在野外实地核查地名的同时,根据普查工作要求,选定若干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
(2)跟踪回收地名普查登记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的地名属性征写工作进行日常跟踪,对于回收的地名普查登记表及时进行整理核查,审核表格中填写的各项内容,确保登记表中内容准确、规范。
7、标准化处理
在审核地名登记表时,如果发现有生僻字、地方特有字,需要请示上级、组织相关专家协商论证,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8、设置地名标志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9、建立数据库
(1)属性资料入库。经过审核校对后的地名普查登记表可以进行入库处理,在录入地名属性信息的时候要注意按乡镇分类录入,罗马字母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的相关规定。
(2)图库连接定位。完成属性信息录入后,就要对每条地名进行图库连接,指定每条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对于实地测量的地名可以通过输入经纬度坐标来确定其地理位置。
全面核对地名属性资料:由于人工操作录入地名信息可能出现差错,为了保证登记表、地名数据库的信息一致,可以利用“国家地名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果表打印功能打印一套成果表,由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将打印的成果表与人工填写的登记表进行比对,发现错漏,及时在数据库系统中修改。
全面核对图件资料:由于人工操作进行图库连接定位同样可能出现差错,为了保证地名位置的准确性,需要利用“国家地名信息管理系统”的打印功能打印一套成果图。由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将打印的成果图与工作图进行比对,发现位置标错的,及时在数据库系统中更正。
10、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11、验收
在完成地名成果核对后,需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中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中的相关规定,整理出一套完整的成果资料,然后,按照程序由各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验收。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中的验收标准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12、成果审定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13、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普查成果资料由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光盘资料组成,一式四份,一份保存在同级地名行政主管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其余分别上报国家、省、地级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按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普查成果的立卷归档工作。
14、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15、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
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业务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申办;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发放;办理子女收养;社会工作等。
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办程序
一、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二、程序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1、属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三、需提交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规定;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的规定,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是:
一、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的福利机构负责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所属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福利机构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地市民政局备案。各地市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孤儿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和县民政局与孤儿签订《孤儿养育协议书》。
2、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审核意见。
(二)审核与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核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核。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渠道。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护人的信用社账户或孤儿账户。
中国公民在广东收养子女办理程序
一、登记机关
(一)内地中国公民在广东收养子女的,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广东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三、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四、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五、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对符合法律规定,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刊登公告,公告期满60天后未认领的,给予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福利机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