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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送养人的,应当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1、同意送养收面意见;
2、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
4、被收养人成长报告及身体检查证明;
5、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监护人同意送养申请书;
2、与被收养人监护关系证明;
3、其它有抚养义务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6、孤儿的出生证及户口簿;
7、孤儿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9、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收面意见。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生父母同意送养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及户口簿;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一个劲儿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地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10、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生父母一方死亡由单方送养的,送养人应当同时提交另一方死亡证明,并书面声明死亡一方的父母放弃优抚抚养的权利。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由单方送养的,送养人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有残疾的,送养人应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六、户口迁移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工作
一、社会工作的含义
社会工作是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其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证。
社会工作的功能: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
二、社会工作者的含义
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会、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证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原则:接纳、尊重、个别化、真诚、保密、非批判、案主自决。
三、社会与义工的区别
义工是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作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社工上一种职业,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持守利他主义的助人理念,以专业的知识为基础,用专业的方法助人的服务活动。
双拥优抚和退伍安置工作
双拥优抚和退伍安置方面的业务(主要是优抚和退伍安置方面。因为“双拥”是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的“简称”,地方要做的拥军优属方面即是优抚和退伍安置方面工作)。双拥优抚和退伍安置业务有关政策法规近160条,占民政工作的70%,比较常用的有《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优抚工作的历史发展情况与优抚工作方针
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长期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优抚工作制度历史悠久,对军人的抚恤优待孕育于原始社会末期,诞生于奴隶社会时期,发展于封建社会阶段,成熟于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优抚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规范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优抚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和政府更加重视优抚工作,十分关心优抚对象,站在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把切实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确立了优抚工作方针,即是16个字方针:“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社会优待、国家抚恤”。纵观历史发展进程,可以清晰地看到优抚工作是一项历史悠久,富有传统、政治鲜明,与时俱进的工作,地位十分重要,作用十分明显。
二、优抚工作的内容(概括起来有5方面内容)
1、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2、审批和褒扬革命烈士
3、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
4、举办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优抚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区别
优抚对象是指:新时期优抚工作的特定保障对象即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复员和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现役军人家属。(所有退伍军人都是优抚对象,五老人员在全国只有广东和福建两省才有的,其他省是没有的,所以也属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就是在册有钱领)的称为重点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五老人员”。
享受定补待遇的农村60岁以上退伍军人不属重点优抚对象。
四、批准革命烈士和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的;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经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对于第1、2、3条,主要是指战场上作战牺牲的。对于第4条,主要是指解放前或解放初牺牲的。对于第5条:(是比较适合现在时期用的)“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这一条的适用范围,国务院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体人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烈士外,其他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我们要把握好四点:一是要分清是否有明确的主观意识、鲜明主动地为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还是无意识、被动、一般本能反抗甚至是遇到意外事故致死的;二是要分清主要是为保护他人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还是为了个人利益或个体利益而死;三是是否有奋不顾身,壮烈牺牲的情节;四是是否在当地有重大影响,足为后人楷模,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传媒的大力宣传,确实对人民群众起到激励作用。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国家按规定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定期抚恤金,一方面体现国家对死者亲属的抚慰,更主要是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因此,《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作了一定的条件限制,具体规定是: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这里“无劳动能力”的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这里“上学”是指经过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就读的,对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考试就读的,这种又不算上学的。比如30、40岁在读函授就讲不上“上学”了。
五、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的界定
1、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战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称为复员军人(我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2、退伍军人是指:在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称为退伍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军队医院证明”,并在退伍证上注明“免服预备役”,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队医院证明”是指在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这里的“病”不是“伤”,病就是病;伤就是伤,是不同的两种概念,省民政厅在2010出台了文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作了进一步规范。病是指在服役期间患有9种慢性病中的一种,9种病的名称是,1)慢性迁延性肝炎和慢性活动性肝炎;2)消化道溃疡病;3)慢性肾炎;4)风湿性心脏病;5)类风湿性关节炎;6)高血压病;7)肺结核病;8)再生障碍性贫血;9)糖尿病。现在经常有退伍兵来上访,要求享受带病回乡定期定量补助,我们首先了解其是否在部队患病,患的是什么病,是不是其中9种病的一种,同时是否属旧病复发,如果符合的,就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县、市、省,经批准后第二个月起就可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待遇了。
4、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装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从军队退役。享受待遇的参战退役人员必须是生活在农村或已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对象。参战人员认定工作是十分严格的,材料要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省民政厅备案,认定参战必须与作战时间行动一致,主要是以档案记录为依据,建国后具体有14次作战:(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7)崇武以东海战(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12)中越边境自卫反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有些退伍兵反映其是参战的,那么我们一了解其作战时间,是否吻合就知道了。
六、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和医疗保障问题
1、通过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从1998年珠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我县也在2000年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基本每年都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总体标准比省定的标准高于20%以上,像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标准,在2000年每月仅82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每月仅55元;现在在乡复员军人标准为9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为592元,提高了10倍多。因此,重点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积极改革优待办法和方式,努力确保义务兵家属等优待政策及时兑现。税费改革后,优待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全部列入县财政预算,2012年前的义务兵家庭、在乡残疾军人和孤老复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一般每年每户按当地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