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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收保费后,经办人员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22、对在保险年度内增加或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居民,保险年度内可即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个人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保费,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可享受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 )
答:错误,上述“各类居民”不含“特困居民”、符合规定的新生儿。
2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
( )
答:错误,上述参保人员不含“特困居民”、符合规定的新生儿。。
24、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先按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一年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后,不再设置起付标准,直接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
答:正确
25、对退休前已参加过职工医保(以有过缴费记录为准)的参保人,如退休后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费用的,需补足月数按参保人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年月所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但参保人补缴前已参保年月数加上实际补缴年月数不得少于5年。( )
答:错误,需补足月数按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年月所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26、对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退休后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不足部分费用的,需补足月数按参保人办理补缴登记时的年月所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 )
答:正确
27、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所涉及的保险年度期间,除有特别规定外,按自然年度计算。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中参保的,保险年度期间自保险生效日起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出院时所在保险年度结算。
( )
答:错误,参保人员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入院时所在保险年度结算。
28、参保人员未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而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在市区指定专科医疗机构中指定专科门诊就医以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不受首诊、转诊制的限制。 ( )
答:正确
29、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000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
答:错误,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3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在保险年度内增加或未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医保等待期为6个月。( )
答:错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在保险年度内增加(不含“特困居民”、符合规定的新生儿)或未在规定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医保等待期为6个月。
31、选择武进区、金坛区、溧阳市以外地区异地居住就医的参保人员,医保IC卡在市本级统筹区内的医保待遇不予封锁。( )
答:错误,选择武进区、金坛区、溧阳市以外地区异地居住就医的参保人员,医保IC卡在市本级统筹区内的医保待遇予以自动封锁。
32、目前,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按年划拨。( )
答:错误,从2012年起,不再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划拨资金。
33、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 ( ) ( )
答:错误,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4、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委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
( )
答:正确
35、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
答:正确
36、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