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一票否决”的程度以及信访民众真实行动能力的大小。这在一定程序上提高了信访民众的期望值,在客观上鼓励了“信访钉子户”的产生,容易在信访民众间造成互相攀比的情况。它不利于建立处理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对信访问题的系统化解决。
综上所述,想通过花钱来解决信访危机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要破解信访难题,最佳的途径应该是;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鉴于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而最为迫切的,是要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少数地方党政机关迫害信访者的案件要坚决查处。
例3:花钱“销号”,惊曝“信访寻租”乱象
今天不花钱“销号”,也许明天就丢了“官帽”,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一些基层干部的切肤之痛。
一是信访考核制度的高压政策。 “一票否决”制度下,严格的信访指标与政绩考核挂钩,滋生出“信访寻租”乱象。一些基层政府在“息访”不成功、“截访”不好使的情况下,为了保持所谓“清白”,给上级留下“稳定”的印象,只好想方设法通过“信访寻租”“销号”。
一些基层信访干部也不想参与“信访寻租”,但目前的信访体制和考核干部政绩、能力的压力型评价体系,又逼迫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在一些敏感时期,上级对他们的要求是,不管什么原因,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有人上访给某个地方“丢了脸”,上访者所在单位或政府负责人就“没有好果子吃”。因此,他们只有一味去“灭火”,而事后“起火”的原因却少有人管。由于缺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渠道,时间一长,矛盾再次爆发,又“起火”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上访老户无理取闹,增加了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压力。长期上访使有的上访户得出“真经”:一是上访地点专挑要害部门,或者他们认为“管事”的部门;二是他们潜意识中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长期上访老户的频繁上访,地方政府往往不问青红皂白,处理基层相关干部。
三是中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变更不到位,导致某些问题处理困难,基层撒手无招,当事人无奈之下,只得上访。有些问题不是基层我们县里能解决的,甚至省、市都难以解决,因为许多问题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是上面要求我们不管三七二十一,总之不能出现稳定问题。我们只好想尽办法‘捂’。一方面和上访者喝酒交朋友,求他们别上访;另一方面,随时准备截访。软的不好使,就来硬的。一般是办‘学习班’,一些带头上访者,影响社会稳定,引起不良后果,拘留、罚款、劳教的都有。在信访方面,省对市的要求是‘一票否决’,市对县当然也跟着‘照葫芦画瓢’。”
四是缺乏综合治理的信访隐患调处化解机制。基层不牢,根基不稳,出现问题,导致出现上访现象频频。部门没有联动。
如果说信访过程中同样存在权力寻租现象,也许有人难以理解。因为上访者通常无钱无关系,而信访部门则“无权”直接处理问题,并没有多少寻租的空间。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另一面却常常被人忽略,那就是地方政府向更高级别信访部门的贿赂行为,最典型的是“销号”“销账”。为做到这一点,需要到上级信访部门请客送礼、沟通信息。目前,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主动为之,是由信访考核工作的压力体制造成的。为减少“不正常”的进京访、越级访,信访已成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常常是“一票否决”。为达到要求或做出“政绩”,地方官员在不能实际阻止信访民众去更高级别信访部门上访时,就会想办法从纸面上将其“消灭”。
现在实行的信访政策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并对地方党政机关规定了各种信访责任追究制,以求通过对地方党政机关施压来解决问题。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信访条例,其中一条重要原则是保护信访人的权利。
“过去如果有进京上访者,一旦获取信息,地方就会派人去截访,现在截访这条路不好走了,为了避免增加基层的上访记录,向上级信访机关接待部门有关人员送礼、拉关系应运而生。”盘世贵说。中部地区某县一名接访人员告诉记者,不请客送礼,一旦上级信访部门登记上就没有办法补救了,或者说补救的难度就更大了。而一些上级信访、综治部门和干部也把“销号”作为创收的重要手段。半月谈记者在中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件事:市里信访局一名干部暗中授意他接待的上访者多组织些人,把个人访搞成集体访,从而给上访者所在地的县政府施压,捞取好处。
消除“信访寻租”,重在改革信访体制
通过“信访寻租”,能否买来真稳定?显然不是。花钱买来的稳定,等于硬是在一个脓包上贴了一个装饰物。结果时间一长,不仅装饰物会废弃掉,脓包也会烂得更厉害。也就是说,这种“泡沫稳定”实际上掩盖了矛盾,隐瞒了真相。截访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沉重负担。而“销号”这种通过行贿上级信访部门官员来减少上访登记量的行为,不仅欺骗了上级,还在体制内部增加了一个腐败的新来源。更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错过在体制层面解决该信访问题的最佳时机。
通过花钱来化解信访问题,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表现。我国的信访部门因权限和掌握的资源有限,因此,对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有限,造成信访成功率很低,从而使得信访洪流日渐壮大。但是如果“一票否决”得不到改变,上级信访部门这个“无权”的部门,就会因统计信访量而对地方政府产生“生杀予夺”的效应。虽然绝大多数信访干部是好的,但很难说没有人会试图用权力寻租,用帮助“销号”“销账”引诱重压之下的地方政府,从而换取个人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但打击了信访民众对信访部门的信任,也使上级政府、中央政府得不到正确的信访统计信息,从而有可能导致对信访形势的误判。因此,需要减轻对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压力,杜绝信访部门权力寻租的可能。
信访制度的功能,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正是人大机构的主要和基本职能之一。许多信访事件的发生,主要是政府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让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自身进行监督,很难产生良好的监督效果。
那么,如何解决信访问题产生?
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信访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
其次可考虑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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