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5=385.19(万元) 拨付有关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计税价格=8×(1+8%)/(1-5%)=9.09(万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00×15×1.01/1.17+6×9.09)×17%=449.53(万元) 本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449.53-385.19-5=59.34(万元) (3)消费税 本月销售小轿车应纳消费税=(200×15×1.01/.1.17)×5%×(1-30%) =90.64(万元) 拨付有关部门使用的小轿车应纳消费税=9.09×5%×(1-30%)=0.32(万元) 由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因此其所支付的消费税额不允许抵扣 本月合计应纳消费税=90.64+0.32=90.96(万元) (1)关税完税价格=(100-5)×7.9=750.5(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的关税=750.5×20%=150.1(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750.5×(1+20%)×17%=153.1(万元) (2)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04+(30+1+6)×7%+153.1+25.5=385.19(万元) 拨付有关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计税价格=8×(1+8%)/(1-5%)=9.09(万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00×15×1.01/1.17+6×9.09)×17%=449.53(万元) 本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449.53-385.19-5=59.34(万元) (3)消费税 本月销售小轿车应纳消费税=(200×15×1.01/.1.17)×5%×(1-30%) =90.64(万元) 拨付有关部门使用的小轿车应纳消费税=9.09×5%×(1-30%)=0.32(万元) 由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因此其所支付的消费税额不允许抵扣 本月合计应纳消费税=90.64+0.32=90.96(万元)----------------------------------------26、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6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5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6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乙于2006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400元。 (3)丙于2006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7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6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2 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5 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 000元~20 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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