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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第二篇第四章民法(四)
2013-07-28 18:38:47 来源: 作者: 【 】 浏览:326次 评论:0
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时起无效。
  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
  八、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与其给付种类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二)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然应负担受领迟延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并未消灭。
  (三)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合同法》第l05条)。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
  (四)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九、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l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根据《合同法》第ll3条一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的减轻。所谓赔偿损失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这一原则几乎为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所承认和采纳。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根据《合同法》第ll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我国《合同法》第ll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十、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十一、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合同法中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六节 婚姻法
一、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②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第三,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ll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l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l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l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l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夫妻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l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②一方因身体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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