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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共基础知识精讲之第二篇第四章民法(五)
2013-07-28 18:38:47 来源: 作者: 【 】 浏览:326次 评论:0
伤 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 《婚姻法》第l7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 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 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 个人所有。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l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①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②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④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关于约定的方式,《婚姻法》第l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对约定的时间《婚姻法》未作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三,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1)关于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关于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离婚
  (一)协议离婚制度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对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l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七节 继承法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2.与人身有关的专属性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韵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①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AN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五、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六、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①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②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甩。③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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