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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民法学部分(三)
2011-01-08 16:56: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7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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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要约生效时间固然重要,但要约理论中的其他问题更重要,也是以后考试的重点。
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某项财产能否设定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标的属于该财产范畴的,该抵押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无效。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本题表述符合以上解释,故抵押合同无效,D项是正确答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回答该题,切忌粗心。
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本题并未设置足以迷惑考生的选项。由此引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以权利设质时,不同的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熟知不当得利原理后,在具体如何认定时,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D项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损的,得利人应当返还多找的零钱。故该项属于典型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当得利的认定是该制度的难点。只要把辅导书中的例子、历年考试真题中的典型例子记住并加以理解,便可轻松应对。
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这表明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这表明甲负有先履行义务;后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这表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根据这四个条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故C项符合题意。在本题中,如果甲没有交货却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乙提出履行时,甲亦同。如果甲已经交货,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却把资产转移,这时甲可以行使撤销权。综上分析,A、B、D项不符合本题要求。本题所给条件清晰,只要对三项抗辩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就很容易作出选择。对于该类问题,一定要像考点分析那样,把条件转变一下,看看成立哪种权利。同时要注意这四项权利之间的区别。
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出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由该题引发两点第一,租赁物转让,如果受让人不知是租赁物的,其行为效力如何?第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无干涉权?第一种情况下,出租人没有通知受让人为租赁物的,受让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第二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 )。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赁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是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何时产生著作权,根据作品创作的特点和为了鼓励创作,《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002年9月15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也明确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产生。理论上对此概括为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所谓自动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以等级、发表、核准、申请而享有著作权。故此,本题只有A项正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向版权局申请、办理登记,经版权局核准登记并公告,实行自愿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作品、确定著作权归属,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并非是著作权产生的根据,对著作权的行使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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