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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以急于脱售(价格交正常价格低,需要比正常值100低,这个时候公式中为-X%)或急于购买(价格交正常价格高,需要比正常值100高,这个时候公式中为+X%)最为典型
Ⅲ、买方或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往往使房地产交易价格偏高(+X%)或偏低(-X%)
Ⅳ、其他特殊交易的情形。如契税本应由买方负担,却转嫁给了卖方(+X%)。
Ⅴ、特殊的交易方式。如拍卖、招标等(+X%)
(4)土地使用年限的修正系数
评估对象的价值/参照物的价值=(1-(1+r)-m)/(1-(1+r)-n)
这个公式原理就是收益法折现的原理,在177页,不需要死记。
m:被评估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n:参照物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注意在基准地价调整法中这个值应该是法定的最高出让年限
(5)当分别告诉参照物和被评估对象的因素的数值大小时(KP41页区域因素修正)。
被评估对象的价值/参照物的价值=被评估对象该因素的数值(有时候不一定是100)/参照物该因素的数值。
(6)其他个别因素(个别记忆)。
方法二:价值比率法(KP42页)【参见习题班第10章综合题第3题】。
教材42页采用的价值比例为成本市价比